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庆军与王志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郓执字第34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庆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志全,住郓城县。

本院在执行陈庆军诉王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郓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军的工资收入,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丁卫东审判员:刘晓明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