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善义,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保贺,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保腾,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善义、刘保贺、刘保腾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丁卫东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李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