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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德州福源生物淀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德中法执字第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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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德州福源生物淀粉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德州福源生物淀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德中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德州福源生物淀粉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地上附着物等进行了评估及拍卖,现已拍卖成交,过付款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趱超审判员:谭化忠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