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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洪滨申请执行钟银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纳溪执字第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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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洪滨被执行人钟银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钟银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银书依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钟银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钟银书银行存款1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

书记员:刘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