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洪滨被执行人钟银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钟银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银书依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钟银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钟银书银行存款1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
书记员:刘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