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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纳溪执字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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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与被执行人李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额为2602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刘忠祥代理审判员:黄荣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