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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春园、鲍争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象执民字第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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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沈庞飞,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春园,农民。被执行人:鲍争世,职工。被执行人:邱文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蒋美丽,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斌裕,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春园、鲍争世、邱文莲、蒋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冯春园、鲍争世、邱文莲、蒋美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春园、鲍争世、邱文莲、蒋美丽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9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