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住平果县铝城大道。被执行人陆艳玲,女,住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被执行人陆荣昌,男,住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
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陆艳玲、陆荣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10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成审判员:谭宝强代理审判员:屈秀奇
书记员:黄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