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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陆艳玲、陆荣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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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住平果县铝城大道。被执行人陆艳玲,女,住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被执行人陆荣昌,男,住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

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陆艳玲、陆荣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10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成审判员:谭宝强代理审判员:屈秀奇

书记员:黄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