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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浦法执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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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陈XX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2010)浦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强审判员:张光明代理审判员:米世明

书记员:翁小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