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陈XX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2010)浦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强审判员:张光明代理审判员:米世明
书记员:翁小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