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贾怀山。被执行人许洪艳。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怀山、许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贾怀山、许洪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怀山、许洪艳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浩审判员:周虎城审判员:宗海峰
书记员:李迎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