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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香法执民字第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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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贾怀山。被执行人许洪艳。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怀山、许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贾怀山、许洪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怀山、许洪艳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浩审判员:周虎城审判员:宗海峰

书记员:李迎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