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蔡XX。被执行人杨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蔡XX、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XX、杨XX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XX、杨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17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0)银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苏忠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