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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广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象执民字第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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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广回,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广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甬象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广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304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7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漪

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