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负责人:吴志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象山金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金正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金正德。被执行人:陈香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金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陈平、金正德等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7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