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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分行与丁月蓉、沈键、储修云、张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镜执字第0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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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芜湖市天门山西路。负责人:吕锡兵,行长。被执行人丁月蓉,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沈键,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储修云,女,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莹,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丁月蓉、沈键、储修云、张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分行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镜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应后选审判员:王晋湖

书记员:肖雪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