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清收,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永华,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鑫鑫搪瓷有限公司。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郓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先举审判员:丁卫东审判员:陈东全
书记员:刘炳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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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清收,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永华,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鑫鑫搪瓷有限公司。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郓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先举审判员:丁卫东审判员:陈东全
书记员:刘炳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