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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周海芝、孙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乐执指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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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兴明,行长。被执行人周海芝。被执行人孙玉华。被执行人潍坊昱宏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华,经理。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8)寒海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杨元武执行员王祥文执行员郭秀芬

书记员:刘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