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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东执字第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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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赵欣,理事长。被执行人郭美玲,女,回族,农民,住东明县。

一:准许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9)东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卫军

书记员:卢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