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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韩春河与王宜君、郑则田、王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2010)郓执字第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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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春河,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宜君,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郑则田,住梁山县。被执行人王程,住梁山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09)郓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则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则田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则田在银行的工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丁卫东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