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春河,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宜君,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郑则田,住梁山县。被执行人王程,住梁山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09)郓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则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则田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则田在银行的工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丁卫东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