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法定代表人邓中伟,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翰文,男,该行农贷部经理。被执行人陈金余,男,54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商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商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如钢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