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申请执行孟庆波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法定代表人邓中伟,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孟庆波,男,54岁。被执行人王立生,男,57岁。被执行人金龙,男,30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波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生文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