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XX银行。被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莫XX。
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XX银行与被执行人苏XX、莫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阳朔县XX银行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阳朔XX银行自愿放弃借款利息3777元,只需被执行人苏XX、莫XX给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共计43000元本案即可结案。现被执行人苏XX、莫XX向申请执行人阳朔XX银行履行了案款4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