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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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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XX银行。被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莫XX。

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XX银行与被执行人苏XX、莫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阳朔县XX银行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阳朔XX银行自愿放弃借款利息3777元,只需被执行人苏XX、莫XX给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共计43000元本案即可结案。现被执行人苏XX、莫XX向申请执行人阳朔XX银行履行了案款4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