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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德祥与黄金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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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德祥。被执行人黄金良。

本院在执行张德祥与黄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