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德祥。被执行人黄金良。
本院在执行张德祥与黄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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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德祥。被执行人黄金良。
本院在执行张德祥与黄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