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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晓磊、魏春杰、曹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围执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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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街。法定代表人李鸿,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贾晓磊。被执行人魏春杰。被执行人曹艳辉。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晓磊、魏春杰、曹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2)围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娟审判员:朱立军审判员:李玉轩

书记员:陈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