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中段。被执行人李玉东,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陈莲英,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业华,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海丽,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立广,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丽丽,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东、陈莲英、赵业华、王海丽、赵立广、张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刘晓明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