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秀慧,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传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袁怀常,住郓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秀慧、张传猛、袁怀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张秀慧、张传猛、袁怀常发出执行通知,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秀慧、张传猛、袁怀常外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刘晓明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