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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黄╳╳、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巴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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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负责人:覃xx,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被执行人:黄xx,男,1966年8月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被执行人:梁xx,男,1965年11月。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黄xx、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二期付款(即2012年10月8日前全部还清)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巴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付款(即即2012年10月8日前全部还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立审判员:陈庆党审判员:莫卫修

书记员:韦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