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负责人:覃xx,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被执行人:黄xx,男,1966年8月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被执行人:梁xx,男,1965年11月。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黄xx、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二期付款(即2012年10月8日前全部还清)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巴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付款(即即2012年10月8日前全部还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立审判员:陈庆党审判员:莫卫修
书记员:韦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