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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勇、周美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嘉执字第5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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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诸勇,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周美华,女,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陶立新,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诸培芳,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勇、周美华、陶立新、诸培芳存款412,83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许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