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郓城县。被执行人吴春才,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丁占良,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全林,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泰鸿机械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郓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春才、丁占良、张全林、郓城县泰鸿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春才有联合收割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吴春才所有的联合收割机一台予以扣押,提存于郓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刘丙库审判员:刘晓明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