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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春才 丁占良 张全林 郓城县泰鸿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2013)郓执字第4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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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郓城县。被执行人吴春才,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丁占良,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全林,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泰鸿机械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郓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春才、丁占良、张全林、郓城县泰鸿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春才有联合收割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吴春才所有的联合收割机一台予以扣押,提存于郓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刘丙库审判员:刘晓明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