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樊建国,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建录,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西灿,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西格,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西坤,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西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兆朝,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兆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西兰,住郓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樊建国、樊建录、樊西灿、樊西格、樊西坤、樊西祥、樊兆朝、樊兆向、樊西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均外出打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郓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丁卫东审判员:刘晓明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