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御景大厦首层。负责人傅杰雄,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梦雅、刘琴,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郭声超,男,1989年8月出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与郭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1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郭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声超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143号裁决书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880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指定执行文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丽欢代理审判员:何玉煦代理审判员:黎棣华
书记员:温立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