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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燕建立与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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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燕建立,男,生于1970年9月25日。被执行人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拴拴,女,任理事长。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清偿燕建立欠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63元。判决书生效后,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燕建立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倒闭,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马拴拴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燕建立同意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李金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