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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卢军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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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智全,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军如,男,生于1969年1月5日。

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诉卢军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卢军如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35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686‰计算至2011年12月25日,从2011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3.5604‰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卢军如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卢军如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6264.56元,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陇民初终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岁保审判员:王琼代理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