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智全,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军如,男,生于1969年1月5日。
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诉卢军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卢军如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35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686‰计算至2011年12月25日,从2011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3.5604‰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卢军如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卢军如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6264.56元,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陇民初终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岁保审判员:王琼代理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