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少波,行长。被执行人王洪德。被执行人冯爱东。被执行人白英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德、冯爱东、白英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文广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商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