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作浩,农民。被执行人烟台市昆嵛区昆嵛镇张家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昆嵛区。
本院在执行张作浩与烟台市昆嵛区昆嵛镇张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此案,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水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毕志强审判员:牟永生
书记员:杨先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