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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江德谭、李春华、江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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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江德谭,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春华,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江贤,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德谭、李春华、江贤银行存款70000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