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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徐龙云、孙波、刘庆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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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徐龙云,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波,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刘庆绪,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龙云、孙波、刘庆绪银行存款140000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