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书领,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杜章娟,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赵忠臣,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世珍,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书领、杜章娟、赵忠臣、姜世珍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