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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山东科亿达集团有限公司、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指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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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被执行人山东科亿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0月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7月2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所有的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机械设备一宗(详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于2005年5月31日签订的动产抵押清单20050011号)。二、被执行人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世东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