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丰君,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玉敏,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培叶,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文林,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丰臣,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秋玲,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丰君、李玉敏、李培叶、李文林、李丰臣、姜秋玲银行存款150000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