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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2012)庐执字第01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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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74893-9。法定代表人:陈恩之,行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磊名下位于合肥市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