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2013)庐执字第005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军。被执行人:杨道春,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丰群,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道春、李丰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道春、李丰群在银行的存款311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