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东风路36号。负责人何秋月,行长。被执行人刘春艳。被执行人赵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与刘春艳、赵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春艳、赵凯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