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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与刘春艳、赵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1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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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东风路36号。负责人何秋月,行长。被执行人刘春艳。被执行人赵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与刘春艳、赵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春艳、赵凯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