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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与池吉成、顾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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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闫春阳,行长。被执行人池吉成。被执行人顾秀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与池吉成、顾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池吉成、顾秀梅名下银行存款35725.0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