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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与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余龙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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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负责人郑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龙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龙河。

本院在执行(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余龙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朱清红审判员:甘彬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