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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2013)深福法执字第3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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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姚贵平。被执行人钟伟山,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830.32元及利息3817.26元、罚息1930.29元、复利387.88元、账户管理费4412.5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4.4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伟山名下的存款62712.7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