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邹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德辉,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被执行人:谢明静,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陈德辉、谢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辉、谢明静在银行的存款3294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