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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县金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横法执字第0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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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横山县金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单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贾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