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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

(2009)临执字第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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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传琨。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朱霞。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传琨、刘强、朱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临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62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过付申请执行人27629.1元,扣缴执行费522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