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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2222)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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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84815.7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令军、李保林、李兴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令军、李保林、李兴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令军、李保林、李兴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