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孙立凤,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孙传孝,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史宝虎,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执行孙立凤、孙传孝、史宝虎、淄博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4784.9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立凤、孙传孝、史宝虎、淄博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立凤、孙传孝、史宝虎、淄博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4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立凤、孙传孝、史宝虎、淄博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张晔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