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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毛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衢柯执民字第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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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773493-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衢化文昌路**。法定代表人:徐金平。被执行人:毛建芳,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毛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衢柯执民字第229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春生审判员:吴海红审判员:黄文兵

书记员:陈海翔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